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知民初39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启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新华区彪杰厨卫电器批发部。
经营场所: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彩龙国际商贸城A—14幢1层107“彪杰厨卫批发”店铺。
经营者:李建彪。
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沧州市新华区彪杰厨卫电器批发部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预收1050元,应收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