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25民初343号原告:付某昆,男,汉族,1975年4月10日生,住云南省安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晓滇,云南云本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远市一口香唠叨鸭,住所地开远市XX路。
经营者:孙某。
原告付某昆与被告开远市一口香唠叨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
原告付某昆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昆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或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昆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付某昆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