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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昆与开远市一口香唠叨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云25民初343号
案件名称付某昆与开远市一口香唠叨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付某昆;开远市一口香唠叨鸭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25民初343号原告:付某昆,男,汉族,1975年4月10日生,住云南省安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晓滇,云南云本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远市一口香唠叨鸭,住所地开远市XX路。

经营者:孙某。

原告付某昆与被告开远市一口香唠叨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

原告付某昆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昆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或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昆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付某昆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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