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761号 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7号1312房之三。
法定代表人:郑汉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鹏飞,浙江阡与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吉平,浙江阡与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福铨,男,195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被告:杭州舒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丁桥镇临丁路699号综合大楼1幢5116室。
法定代表人:郭靖。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与被告杭州舒阔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2019年9月9日,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次日,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负担。
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