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9民初379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旭东,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海县东坎镇瑾燃卫生用品批发部,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城西园路88号宝丰商博城4号商业办公楼122、123、124号。
经营者:潘浪。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滨海县东坎镇瑾燃卫生用品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