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814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日日旺日用百货便利店,经营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南路88号。
经营者:汪海乐。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日日旺日用百货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本案原告因与对方达成庭外和解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亦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