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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微导纳米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NCD株式会社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5民初694号
案件名称江苏微导纳米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NCD株式会社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微导纳米装备科技有限公司;NCD株式会社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694号原告:江苏微导纳米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新硕路9-6-2号。

法定代表人:王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微明(LIWEIMIN),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丰,南京知识(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NCD株式会社,住所地大韩民国大田广域市儒城区techno2路14-1,34015,NCD株式会社。

法定代表人:申雄澈(SHINWOONGCHUL),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冰,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嵘,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微导纳米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NCD株式会社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

2019年8月28日,原告江苏微导纳米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微导纳米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微导纳米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0元,由原告江苏微导纳米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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