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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艳芳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1刑初2833号
案件名称梁艳芳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梁艳芳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刑初283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艳芳,曾用名梁广炎,女,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

因本案于2019年5月8日被羁押,次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9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肖峰,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董文杰,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2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艳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筱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艳芳及其辩护人肖峰、董文杰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9年3月始,被告人梁艳芳雇佣他人在本市白云区均禾街道苏元庄东街XX号XX创意园三楼的皮具厂内,生产、储存和销售假冒“LOEWE”注册商标的手袋。

2019年5月8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梁艳芳,并当场缴获假冒“LOEWE”注册商标的手袋402个及配件、作案工具1批。

经鉴定,缴获的手袋成品价值人民币56106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艳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梁艳芳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对梁艳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梁艳芳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提出其在家待产,还有3个孩子需要抚养,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梁艳芳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其本人马上要做第三个孩子的母亲,非常后悔;

2.涉案的货品应认定为未遂,公诉机关也认定了该情节,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3.被告人家庭困难,有三个小孩需要抚养,加上一个继女,一共四个孩子需要抚养,生活压力大;

4.目前销售价格没有证据证实,但是涉案物品是以假货去销售的,一个包几百块钱,与市场价几万元一个包有很大差距,请求法庭在判处罚金时酌情考虑。

经审理查明,自2019年3月始,被告人梁艳芳雇佣他人在本市白云区均禾街道苏元庄东街XX号XX创意园三楼的皮具厂内,生产、储存和销售假冒“LOEWE”注册商标的手袋。

2019年5月8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梁艳芳,并当场缴获假冒“LOEWE”注册商标的手袋402个及配件、作案工具1批。

经鉴定,缴获的手袋成品价值人民币5610600元。

2019年5月9日,被告人梁艳芳因正在怀孕被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查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梁艳芳的供述,证人李某、老某、巫某的证言,辨认材料,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搜查证、搜查笔录,作案工具照片,赃物照片,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报告、价格证明、商标注册证明、委托书,设备转让合同、房屋租赁,病历,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涉案财物移交清单,查获经过执法录像,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艳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艳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

被告人梁艳芳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梁艳芳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辩护人提出的犯罪未遂的情节,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综合考虑。

根据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梁艳芳的涉案时间、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家庭情况,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梁艳芳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艳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梁艳芳暂扣于本院的人民币七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径行折抵罚金。

)二、缴获的假冒“LOEWE”注册商标的手袋402个、针车1台(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丘志新人民陪审员  叶会会人民陪审员  蒋文会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龙筱晨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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