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民终82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851J。
法定代表人:刘毕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钦辉,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毕忠,男,汉族,住四川省渠县*************,公民身份号码513************018。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钦辉,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7C。
法定代表人:姚x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金牛区汪强厨房电器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xx批发商城x楼x厅xx号),注册号510********3369。
经营者:汪强,男,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公民身份号码513************693。
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高炉捷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40。
投资人:黄林军。
原审被告:黄林军,男,汉族,住湖南省津市市**************,公民身份号码430************036。
原审被告:周长岗,男,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1-1,公民身份号码513************314。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熙程,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世纪公司)、刘毕忠因与被上诉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集团)、原审被告金牛区汪强厨房电器经营部(以下简称汪强经营部)、佛山市顺德区高炉捷电器厂(以下简称高炉捷电器厂)、黄林军、周长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4民初20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派世纪公司、刘毕忠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2.欧派集团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1.被诉侵权产品并非欧派世纪公司生产、销售或授权其他第三方生产、销售,本案所涉侵权行为与欧派世纪公司无关。
欧派世纪公司是企业名称被冒用的受害者,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2.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的真实来源是明确具体的,产品制造商是高炉捷电器厂,与欧派世纪公司无关。
欧派集团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欧派世纪公司是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者。
对于欧派世纪公司当庭提交的一审未提交的证据,欧派集团保留书面质证的权利。
高炉捷电器厂、黄林军述称,黄林军是从周长岗处承接高炉捷电器厂,税务查询显示,当时高炉捷电器厂为正常经营的公司,故高炉捷电器厂、黄林军与本案无关。
周长岗述称,一审判决认定高炉捷电器厂为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单位并判决高炉捷电器厂、周长岗、黄林军承担赔偿责任有误。
高炉捷电器厂是应欧派世纪公司的委托代为生产、出货,仅为加工单位。
汪强经营部在二审期间没有发表意见。
欧派集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汪强经营部立即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销售标有“欧派”字样的燃气灶;
2.判令汪强经营部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销售标有“www.欧派厨电.cn”“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
3.判令欧派世纪公司、高炉捷电器厂立即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欧派”字样的燃气灶;
4.判令欧派世纪公司、高炉捷电器厂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www.欧派厨电.cn”“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
5.判令汪强经营部、欧派世纪公司、高炉捷电器厂就本案赔偿欧派集团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万元整,刘毕忠在欧派世纪公司的赔偿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黄林军、周长岗在高炉捷电器厂的赔偿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6.判令欧派世纪公司、刘毕忠、高炉捷电器厂、汪强经营部、黄林军、周长岗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欧派集团及其主张权利的情况欧派集团成立于1994年7月1日,经营范围为家具制造业,主营整体厨房(包括厨房炉灶、厨房电器)、橱柜衣柜、整体卫浴(包括热水器等沐浴设备)。
1997年11月21日,广州市康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1128213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包括家具、餐具柜、柜台等,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0日。
1997年12月21日,广州市康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113752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厨房炉灶、煤气灶、电器炊具等,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0日。
2007年6月7日,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4378572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燃气炉、浴室装置、消毒碗柜、沐浴用设备、厨房用抽油烟机等,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6月6日。
2011年3月14日,广东欧派集团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7731876号“OPPEI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烹调器具、煤气灶、热水器、厨房用抽油烟机、浴室装置、沐浴用设备、消毒碗柜等,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3月13日。
上述四个注册商标于2014年3月24日变更注册人名义为欧派集团。
2005年3月至2011年2月,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的“”商标在餐具柜等商品上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07年9月至2010年9月,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欧派牌家用橱柜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
2008年10月至2011年9月,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欧派牌橱柜被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为广东省名牌产品。
2009年4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第20类餐具柜商品上的“欧派”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被评为“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
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欧派集团使用在餐具柜、家具(衣柜)、厨房用抽油烟机、沐浴用设备上的“OPPEIN”“”商标被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
2011年至2016年,欧派集团在《临川晚报》《瑞丽家居》《装潢世界》等多个报刊及中央电视台、湖南卫视等媒体投放广告对其“欧派”品牌进行持续宣传,并与广告语“有家有爱有欧派”一起宣传。
2013年至2015年,欧派集团继续聘请影视明星蒋雯丽担任“欧派”品牌橱柜、衣柜、卫浴等产品的代言人。
二、被控侵权事实为维护合法权益,欧派集团于2016年9月7日向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提出保全证据公证的申请。
当日上午,该公证处公证员、工作人员各一名会同欧派集团的代理人王x贞来到成都市金牛区******酒店用品批发商城三楼(地面二楼)B厅23号的“欧派世纪电器”门市部,王x贞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在该店铺内购买了标有“OPIEHOME高级家用燃气灶具”字样的商品一台、“OPIEHOME嵌入式消毒柜”字样的商品一台和“OPIEHOME家用吸油烟机”字样的商品一台,并当场取得该店营业员出具的“汪强”“董x”名片共二张、中国农业银行的付款凭证及号码为0000830的售货凭证《青岛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专用服务单》一张,同时取得商品宣传册一本。
上述购买行为结束后,代理人王守贞与上述公证人员将上述物品带回公证处进行拍照、封存。
上述物品封存后交王x贞保管。
2016年9月29日,该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了(2016)川国公证字第110539号公证书予以证明。
上述公证书所附的照片显示,上述“欧派世纪电器”门市部内多处标有“OPIEHOME(另起一行)www.欧派厨电.cn”字样,店内陈列有标注“OPIEHOMEwww.欧派厨电.cn”“欧派厨卫电器”“授权人: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2015年11月2日”字样的《总经销授权书》牌匾;
《青岛世纪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专用服务单》日期为2016年9月7日,载明了上述三款产品,总金额为1000元;
中国农业银行的付款凭证(POS机刷卡凭条)日期为2016年9月7日,收款方为“汪强”,交易金额1000元;
“汪强”“董x”的名片正面均标有“OPIEHOME(另起一行)www.欧派厨电.cn”“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字样及上述公证取证店铺地址、联系电话;
商品宣传册封面标有“OPIEHOME(另起一行)www.欧派厨电.cn”字样(其中“欧派厨电”字体加粗显示)、“青岛欧派世纪电器产品手册”字样及影视明星蒋雯丽形象,内页有吸油烟机、燃气灶、热水器、消毒柜各型号产品介绍,宣传册封底下方标有“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生产基地:佛山市顺德区**********生产厂家:佛山市顺德区高炉捷电器厂电话:075*******851传真:075*******835”字样,以及网址“www.gaolujiedq.com”“全国免费服务热线400-xxx-1683”。
庭审中,欧派集团提交了上述公证书所附的标有“OPIEHOME高级家用燃气灶具”字样的封存物品(本案被控侵权产品)一件。
当庭拆封该封存物品,内有燃气灶一台、说明书一份、防伪质量验证卡一张、防伪合格证一张,其中燃气灶的外包装箱正面、背面均标有“OPIEHOME(另起一行)www.欧派厨电.cn”(其中“欧派厨电”字体大于英文字母)、“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字样及影视明星蒋雯丽形象,左右两个侧面均标有“全国免费服务热线400-xxx-1683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生产基地:佛山市顺德区**********生产厂家:佛山市顺德区高炉捷电器厂电话:075*******851传真:075*******835网址www.gaolujiedq.com”字样,侧面上贴有的产品标签上标有“OPIEHOME(另起一行)www.欧派厨电.cn”“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字样,外包装箱的包装带上标有“青岛欧派”字样;
燃气灶产品面板左下角标有“OPIEHOME”标识,右下角标贴上标注有“OPIEHOME(另起一行)www.欧派厨电.cn”字样及影视明星蒋雯丽形象,标贴下方标注有“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字样,产品炉头处均标有“青岛欧派”字样,产品面板右上角的能效标识上标注有“生产者名称:佛山市顺德区高炉捷电器厂”字样;
使用说明书正面、背面均标有“OPIEHOME”标识及“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字样,正面还标有蒋雯丽形象,背面下方还标有“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制造商:佛山市顺德区高炉捷电器厂地址:佛山市顺德区**********电话:075*******851传真:075*******835网址www.gaolujiedq.com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8-xxx-683”字样;
防伪质量验证卡正面标有“OPIEHOME”标识、蒋雯丽形象及“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字样,背面标有“OPIEHOME”标识及“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8-381-683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生产厂家:佛山市顺德区高炉捷电器厂生产地址:佛山市顺德区**********电话:075*******851传真:075*******835网址www.gaolujiedq.com”字样;
防伪合格证正面标有“OPIEHOME(另起一行)www.欧派厨电.cn”字样(其中“欧派厨电”字体加粗显示)及“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xxx-1683”,防伪合格证背面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6年8月17日。
欧派集团认为,上述地方标注的“青岛欧派”标识,与欧派集团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相同,侵犯欧派集团上述商标专用权;
标注的“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字样,是侵犯欧派集团企业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标注的“www.欧派厨电.cn”字样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产品与欧派集团有某种关联,同样构成不正当竞争。
庭审中,汪强经营部确认被控侵权产品为其销售,并称被控侵权产品是从高炉捷电器厂进货,涉案商品宣传册及其店内陈列的《总经销授权书》牌匾是由高炉捷电器厂提供,其没有接触过欧派世纪公司。
欧派世纪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不是其生产销售。
周长岗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不是高炉捷电器厂生产,但称高炉捷电器厂曾帮欧派世纪公司加工过吸油烟机、燃气灶,具体品牌不记得,当时有应欧派世纪公司要求直接向该公司经营商即汪强经营部发货吸油烟机、燃气灶。
三、其他查明的事实汪强经营部成立于2014年4月2日,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汪强,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厨房电器。
欧派世纪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19日,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刘毕忠,注册资本10万元,经营范围为批发电器、燃气具、卫生洁具、吸油烟机、消毒柜等。
欧派世纪公司在其所有的www.piehome.cn网站上标注有与被控侵权产品相同的“OPIEHOME(另起一行)www.欧派厨电.cn”字样。
高炉捷电器厂成立于2013年12月9日,系个人独资企业,原投资人为周长岗,于2017年5月8日变更投资人为黄林军,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抽油烟机、燃气灶具、家用电器、五金制品、燃气热水器。
被控侵权产品上标注的www.gaolujiedq.com网站上标有“OPIEHOME”标识、“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838-1683”“佛山市顺德区高炉捷电器厂”介绍及“佛山市顺德区高炉捷电器厂版权所有”字样。
诉讼中,欧派集团主张汪强经营部、欧派世纪公司、刘毕忠、高炉捷电器厂、黄林军、周长岗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00000元是依据欧派集团的“欧派”商标及企业字号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及市场价值,汪强经营部、欧派世纪公司、刘毕忠、高炉捷电器厂、黄林军、周长岗侵权情节严重、产品质量差,侵权主观恶意明显等因素,以及欧派集团为本案及(2018)粤0604民初20848、20849号案共支出律师费30000元、差旅费3000元、购买被控侵权产品费用1000元、公证费1750元,请求法院酌定。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汪强经营部庭审中确认被控侵权产品是其销售,与欧派集团提交的(2016)川国公证字第110539号公证书及公证封存物品相印证,故一审法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
对于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分析如下:一、被控侵权产品是否由欧派世纪公司、高炉捷电器厂生产本案中,欧派集团向一审法院提交的(2016)川国公证字第110539号公证书及公证封存物品证实,欧派集团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在汪强经营部内购买了被控侵权产品燃气灶,而被控侵权产品及其外包装箱、使用说明书、防伪质量验证卡上均标注了“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字样,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箱、使用说明书、能效标识及防伪质量验证卡上标注的生产厂家均为“佛山市顺德区高炉捷电器厂”,并在上述地方多处标注了其地址、电话、网址、全国统一服务热线等信息。
上述情况与欧派世纪公司、高炉捷电器厂的企业名称、经营范围及高炉捷电器厂的经营地址等信息相一致,结合欧派世纪公司在其网站www.piehome.cn上标注有与被控侵权产品相同的“OPIEHOME(另起一行)www.欧派厨电.cn”字样,被控侵权产品上标注的网站www.gaolujiedq.com显示为“佛山市顺德区高炉捷电器厂版权所有”,并同样标有“OPIEHOME”标识及与被控侵权产品相同的“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838-1683”等情况,一审法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是由欧派世纪公司、高炉捷电器厂生产。
欧派世纪公司抗辩被控侵权产品不是其生产,并提交了Opiehome商标注册信息、4008381683百度搜索结果截图、中国能效标识信息、gaolujiedq.com网页等证据证明。
一审法院认为,上述证据仅能证明被控侵权产品上标注的Opiehome商标不是欧派世纪公司注册,在网络上搜索电话4008381683未发现与欧派世纪公司有关,被控侵权产品上的能效标识信息及网址指向高炉捷电器厂,但本案现有证据已反映了欧派世纪公司在其网站上有使用Opiehome商标,即使4008381683电话不是欧派世纪公司使用,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亦无法切断欧派世纪公司与被控侵权产品的联系,不能以此否定欧派世纪公司、高炉捷电器厂共同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事实,故欧派世纪公司的上述抗辩理由不充分,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二、汪强经营部、欧派世纪公司、高炉捷电器厂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本案中,欧派集团经注册依法取得第4378572号“”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现处于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燃气炉、消毒碗柜、厨房用抽油烟机等。
被控侵权产品在其产品炉头处、外包装箱包装带上标注了“青岛欧派”字样突出作为商标使用,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箱、包装箱产品标签、被控侵权产品上标贴及防伪合格证上标注了“www.欧派厨电.cn”字样,其中标注的“欧派厨电”字体明显大于英文字体或作加粗显示,同样是突出作为商标使用。
“青岛”“厨电”分别属于行政区域名称、产品或行业通用名称,不具有识别作用,故“青岛欧派”“欧派厨电”中具有识别作用的部分为“欧派”二字,与欧派集团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文字相同,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商标相同。
被控侵权产品与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故欧派世纪公司、高炉捷电器厂在其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上述标识字样,已侵犯了欧派集团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汪强经营部销售侵犯欧派集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控侵权产品,同样侵犯欧派集团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
欧派集团主张“www.欧派厨电.cn”字样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如前所述已适用商标法进行调整,不宜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故一审法院对欧派集团该主张不予支持。
三、汪强经营部、欧派世纪公司、高炉捷电器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本案中,欧派集团成立于1994年7月1日,主营整体厨房、橱柜衣柜、整体卫浴,早于1997年已在第20类家具、餐具柜、柜台及第11类厨房炉灶、煤气灶、电器炊具等商品上注册了“”商标,2007年在第11类浴室装置、消毒碗柜、沐浴用设备、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上注册了“”商标,其注册使用在餐具柜等商品上的“”商标于2005年至2011年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于2009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欧派牌家用橱柜于2007年至2011年被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其使用在餐具柜、家具(衣柜)、厨房用抽油烟机、沐浴用设备上的“OPPEIN”“”商标于2016年被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
同时,欧派集团于2011年至2016年在多个报刊杂志及中央电视台、湖南卫视等媒体投放广告对其“欧派”品牌进行持续宣传,并聘请著名影视明星蒋雯丽担任代言人。
因此,欧派集团的“欧派”既为字号又为商标,其在第20类餐具柜等商品上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将在一定程度上辐射至第11类厨房炉灶、煤气灶、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厨房电器商品上(日常生活中餐具柜通常与厨房炉灶、厨房用抽油烟机等一起在厨房使用,新居装修时两者也经常一起置办),且经过欧派集团在燃气灶等厨房电器商品上的持续使用及推广宣传,欧派集团的“欧派”字号及商标在厨卫电器行业全国范围内已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企业名称”。
欧派集团与欧派世纪公司同为经营厨卫电器的企业,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欧派世纪公司的成立时间比欧派集团晚十八年,亦远远晚于欧派集团注册使用“欧派”商标的时间,其对经营相同产品的欧派集团使用的“欧派”字号及商标是明知的。
而欧派世纪公司却注册使用与欧派集团“欧派”字号近似的企业字号,并经营与欧派集团相同的产品,主观上具有借助欧派集团“欧派”字号及商标的知名度来推动其公司经营的意图,客观上亦使得消费者容易将其产品误认为是欧派集团的产品或认为两者存在某种关联,其在被控侵权产品上同时印有欧派集团“欧派”品牌原代言人蒋雯丽的形象,更加强了被控侵权产品与欧派集团的关联,加深消费者的误解。
因此,欧派世纪公司的行为属于擅自使用欧派集团“欧派”字号,易使相关公众混淆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搭便车”故意,有违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原则,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高炉捷电器厂作为生产燃气灶具等厨卫电器的生产企业,其对行业内的品牌、商标应较一般公众熟悉,且其与欧派集团均位于珠三角地区,经营范围部分相同,故其对已经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欧派集团“欧派”字号及商标理应知晓。
在此情况下,高炉捷电器厂仍在其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上标注欧派世纪公司的企业名称,与欧派世纪公司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侵害欧派集团权利的行为,同样构成不正当竞争。
汪强经营部作为专门批发零售燃气灶、吸油烟机等厨房电器产品的经营者,对行业内上述产品的品牌应较一般公众熟悉,故其对已经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欧派集团“欧派”字号及商标理应知晓,但仍购进标注“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被控侵权产品进行销售,故汪强经营部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侵害了欧派集团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汪强经营部、欧派世纪公司、刘毕忠、高炉捷电器厂、黄林军、周长岗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欧派集团据此要求汪强经营部、欧派世纪公司、刘毕忠、高炉捷电器厂、黄林军、周长岗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理由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赔偿损失数额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本案不正当竞争的损害赔偿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提起的诉讼,故不正当竞争的损害赔偿额可参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确定。
本案中,因当事人对欧派集团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汪强经营部、欧派世纪公司、刘毕忠、高炉捷电器厂、黄林军、周长岗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等均未举证证实,难以确定,故综合考虑汪强经营部、欧派世纪公司、刘毕忠、高炉捷电器厂、黄林军、周长岗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期间、后果(2012年3月开始,欧派世纪公司使用包含欧派集团“欧派”字号的企业名称,与欧派集团经营同类产品,后与高炉捷电器厂共同生产、销售被控侵权燃气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汪强经营部在其“欧派世纪电器”门市部销售被控侵权燃气灶同样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情节,欧派集团“欧派”字号及商标知名度较高,以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购买被控侵权产品费用,欧派集团主张的律师费、差旅费未举证证实)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欧派世纪公司、高炉捷电器厂赔偿欧派集团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90000元,汪强经营部赔偿欧派集团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000元。
欧派集团超出上述数额的部分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欧派世纪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刘毕忠为该公司的股东,其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故刘毕忠应对欧派世纪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高炉捷电器厂是个人独资企业,黄林军为高炉捷电器厂的现投资人,其未出庭应诉及举证证明其以合理对价承接高炉捷电器厂,故黄林军应以其个人财产对高炉捷电器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周长岗是本案侵权行为发生时高炉捷电器厂的投资人(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生产时间为2016年8月17日,高炉捷电器厂的投资人于2017年5月8日由周长岗变更为黄林军),故周长岗应对高炉捷电器厂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五条第三项、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汪强经营部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标有含“欧派”字样的标识、“www.欧派厨电.cn”“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
二、欧派世纪公司、高炉捷电器厂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含“欧派”字样的标识、“www.欧派厨电.cn”“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燃气灶;
三、汪强经营部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欧派集团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共15000元;
四、欧派世纪公司、高炉捷电器厂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欧派集团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共90000元;
五、刘毕忠对欧派世纪公司的上述金钱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黄林军、周长岗对高炉捷电器厂的上述金钱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欧派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汪强经营部、欧派世纪公司、刘毕忠、高炉捷电器厂、黄林军、周长岗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欧派集团。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欧派集团负担1000元,欧派世纪公司、高炉捷电器厂、刘毕忠、黄林军、周长岗负担3000元,汪强经营部负担300元。
二审中,高炉捷电器厂、黄林军向本院提交《厂房租赁合同》、收据、营业执照,拟证明高炉捷电器厂、黄林军与涉案纠纷无关。
欧派集团、汪强经营部、欧派世纪公司、刘毕忠、周长岗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经审查,高炉捷电器厂、黄林军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内容,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查明的事实显示,被诉侵权产品及产品外包装上等多处标注了欧派世纪公司的企业名称及其地址、网址等信息,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OPIEHOMEwww.欧派厨电.cn”标识也与欧派世纪公司在其网站上使用的标识一致,足以证明欧派世纪公司是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者之一。
欧派世纪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不是其生产、销售,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因欧派世纪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判令其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欧派世纪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刘毕忠是欧派世纪公司的股东,刘毕忠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财产,一审法院判令刘毕忠对欧派世纪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欧派世纪公司、刘毕忠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上诉人青岛欧派世纪电器有限公司、刘毕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