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92民初1247号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金山大街84号。
法定代表人:常伟,系该协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王培彦,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光耀,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于洪区好聚园鑫水果生鲜超市,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汪河路7号(9门)。
法定代表人:宋立飞。
被告:辽中县杨士岗镇本涛制米厂,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县杨士岗镇佑户坨村。
负责人:田治明。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被告沈阳市于洪区好聚园鑫水果生鲜超市、辽中县杨士岗镇本涛制米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
2、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元;
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