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2知民初599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孙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哲禺,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亨怡,男,198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原天津市河东区陈亨怡食品便利店经营者,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亨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0月28日以与被告陈亨怡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