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知民终4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崇州市崇阳弘友超市,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街道白石标准化菜市场。
经营者:吴艳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新,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巍,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崇州市崇阳弘友超市因与被上诉人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37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崇州市崇阳弘友超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崇州市崇阳弘友超市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崇州市崇阳弘友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