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7978号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红星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70。
法定代表人周法田。
委托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京城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遂城镇巩固庄(遂州东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4C。
法定代表人赵景霞。
委托代理人张振鹏,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南乐购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下村店,营业场所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下村社区恒汇盛商业中心1楼A0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19。
负责人朱瑞圳。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京城酒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南乐购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下村店侵害商标权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中南乐购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下村店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变更诉请并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中南乐购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下村店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