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2知民初645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云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西区梅鑫轩烟酒店,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绥江道84号1-7。
经营者:范社会。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河西区梅鑫轩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