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刑初317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温建平,男,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江西省瑞金市。
因本案于2019年5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江,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29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建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雷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温建平及其辩护人李江到庭参见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8年10月始,被告人温建平在本市白云区均禾街道石马向东大街五巷XX号XX房和三元里街道三元里大街九巷XX号二楼仓库内,储存并销售假冒“LOUISVUITTON”“GUCCI”注册商标的手提包等。
2019年5月8日,公安人员抓获温建平,并在上述地址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手袋、帽子1批及销售单据5本。
经统计,温建平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手袋的销售数额为人民币164410元。
公诉机关认为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被告人温建平的刑事责任。
温建平具有如实供述及认罪认罚情节。
建议对被告人温建平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之间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温建平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温建平在本案中获利少,获利后用于生活所需。
2.被告人温建平归案后如实供述,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
3.被告人温建平家庭经济困难,父母年纪大,两个小孩读书,家中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家庭困难。
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温建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
被告人温建平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温建平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综合考虑。
根据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涉案时间、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温建平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温建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8日起至2020年5月7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LOUISVUITTON”“GUCCI”注册商标的手提包、帽子1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三、缴获的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