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民初342号 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南段826号。
法定代表人:张江平,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开明,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富强,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芬晖,女,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芬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