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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泗水县济河办鲁英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881民初1469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泗水县济河办鲁英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泗水县济河办鲁英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881民初146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钟灵,安微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凤,安微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水县济河办鲁英超市,经营场所济宁市泗水县济河办滨河水苑1-2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XA。

经营者:蔡贞鲁。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泗水县济河办鲁英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

现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当事人的起诉系合法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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