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沪0107刑初87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男,198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在湖北省。
辩护人俞健,上海道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丁嘉文,上海道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金融刑诉〔2019〕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9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及其辩护人上海道舍律师事务所律师俞健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起,被告人何某以“贺老板”的身份陆续向罪犯孙某某(已判决)出售贵州茅台酒共计585瓶,累计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2万余元。
经鉴定,上述被扣押的贵州茅台酒均系假冒该品牌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9年1月29日,被告人何某在前罪刑满释放后被公安机关押解回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何某的供述,证人殷某、常某某、孙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赃物照片,德邦物流代收款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孙某某短信截屏物流通知、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产品辨认(鉴定)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授权委托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处罚。
被告人何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何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再对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予以并罚。
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何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
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8年4月30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
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鲁 君审 判 员 李妍卿人民陪审员 周婵娟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经文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二条第一款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