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4民初37333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欢,广东智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红河州极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沙甸区新沙甸乡莲花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M。
法定代表人:邱江帆。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红河州极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