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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路桥巨浪塑胶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奋青日用品有限公司、杨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2298号
案件名称台州市路桥巨浪塑胶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奋青日用品有限公司、杨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台州市路桥巨浪塑胶有限公司;义乌市奋青日用品有限公司;杨果;盛惠英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298号 原告:台州市路桥巨浪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杨桥村。

法定代表人:卓海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希、何良雄,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奋青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北站6区31幢2单元2楼(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杨果。

被告:杨果,男,199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被告:盛惠英,女,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台州市路桥巨浪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奋青日用品有限公司、杨果、盛惠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州市路桥巨浪塑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台州市路桥巨浪塑胶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路桥巨浪塑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路桥巨浪塑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市路桥巨浪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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