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280号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龙飞,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城市晶鑫百货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诸城市棉织街285号明诚市场1号厅。
经营者:郭青,男,汉族,生于1979年7月20日,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钢,山东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市晶鑫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9日以当事人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已和解,原告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