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3民初8328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镐荣,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素玲,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广雅前街21号103房。
本院在立案受理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谢素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受理费,也没有提交材料说明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受理费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