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069号原告:张炳明,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鹏,广东富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常乐,广东富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平香,女,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
原告张炳明与被告万平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
诉前调解期间,原告张炳明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炳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炳明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