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797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301067494515081。
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力,福建昌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溪县感德吴海芳网络茶叶店。
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感德镇潘田村大格64号。
工商注册号:350524601273558。
经营者:吴海芳。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安溪县感德吴海芳网络茶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在本案开庭之前,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判长 黄蕴真 审判员 黄海瑞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林秋玲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