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民初420号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样子哨镇大椅山村。
法定代表人:王暖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明,男,系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聊城东昌府区鲁窖酒厂,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侯营镇南工业园2号。
投资人:李华,总经理。
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赖古王酒厂,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中枢镇。
投资人:李朝华,董事长。
被告:松山区新天地百柳购物中心,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新天地负一层。
经营者:卢少青,男,1974年5月4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赤峰市。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德臣、徐璐(实习),北京市京师(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聊城东昌府区鲁窖酒厂、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赖古王酒厂、松山区新天地百柳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山东聊城东昌府区鲁窖酒厂、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赖古王酒厂、松山区新天地百柳购物中心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81.24元,减半收取计1290.62元,由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