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民初1649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483号。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花溪小龙食杂店,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花阁路金榕商住楼-3附1号。
法定代表人:徐开英。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诉被告贵阳花溪小龙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案件审理中,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