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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何春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8571号
案件名称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何春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何春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8571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辉静,上海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春林,女,199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冉,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春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施大伟人民陪审员  章霞珍人民陪审员  李金凤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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