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937号原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东区。
法定代表人:阮立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位艳玲,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被告:普宁市吉日电器厂。
被告:普宁市驰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普宁市吉日电器厂、被告普宁市驰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普宁市吉日电器厂、被告普宁市驰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