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8民初41205号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6号l幢l层101Dl-10。
法定代表人:银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君露,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呼先军,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湘潭致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经开区和平街道吉利社区B区17栋9单元601号。
法定代表人:谢芳。
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手公司)与被告湘潭致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潭致派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
快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湘潭致派公司停止使用“快手刷粉”作为其运营的App名称;
2.湘潭致派公司立即停止其不正当竞争行为;
3.湘潭致派公司赔偿快手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4.湘潭致派公司赔偿快手公司律师费和公证费等合理开支2万元;
5.湘潭致派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快手公司系“快手”App的运营者及服务提供者,享有第14439349号、第14439352号、第22291429号、第18459783号、第22291404号、第23815518号、第23815860号“快手”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的独占使用许可权。
湘潭致派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快手刷粉”作为其运营的手机App名称,并针对“快手”App向用户提供增加粉丝数量的收费服务,侵害了快手公司的商标权。
同时,湘潭致派公司的上述行为容易导致公众误认为“快手刷粉”App系快手公司旗下产品,或与快手公司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
湘潭致派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侵害商标权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属于侵权纠纷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因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涉及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中,快手公司所诉行为系湘潭致派公司通过其运营的“快手刷粉”App向用户提供增加用户在“快手”App的粉丝数量的收费服务的行为,上述行为系通过互联网实施,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据此,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快手公司的住所地,即北京市海淀区,故本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对湘潭致派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湘潭致派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湘潭致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