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刑终1694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欧国建,男,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湖南省宁远县。
因本案于2019年4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欧国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14日作出(2019)粤0111刑初21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欧国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欧国建不服,提出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欧国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欧国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欧国建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欧国建撤回上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刑初213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