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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衡水市桃城区新坐标服装网络经营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08民初2906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衡水市桃城区新坐标服装网络经营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衡水市桃城区新坐标服装网络经营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8民初2906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雪宝、叶晓媛,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市桃城区新坐标服装网络经营部,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站前路85号(原电力宾馆对面),注册号:131102600315648。

经营者:李成。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与被告衡水市桃城区新坐标服装网络经营部(以下简称新坐标经营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宏联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被告新坐标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等侵害原告所享有的第1197662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新坐标经营部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3万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宏联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谢雪宝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新坐标经营部经本院公告传唤、阿里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品牌索引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1976624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帽子(头戴);

T恤衫;

工装裤;

裤子;

夹克(服装);

内衣;

运动鞋;

运动衫;

童装;

皮带(服饰用)等,有效期限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2024年6月20日止。

品牌索引有限公司确认原告为其在中国(包含香港、澳门、台湾)的所有商品品类的独占被许可方(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PANCOAT等品牌,含本案所涉第11976624号商标),有权在设计、开发、生产和销售特许商品时使用上述知识产权,有效期自2016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同时还约定原告经授权可以将所获权利转授权给授权区域内的第三方。

2018年3月21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案涉第11976624号商标转让给了原告。

2018年10月8日,原告授权张洁律师、俞文滨律师以及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Pancoat等系列知识产权保护代理人,可以代为向有关执法机关、网络平台投诉任何侵犯原告品牌知识产权的行为、对涉嫌侵权商品进行购买、公证,并可以代为签署民事诉状并提起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代理诉讼案件特别授权,并可就上述事项转委托等,委托权限自2018年6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017年9月13日,无锡博睿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睿思公司)委托代理人楼立兵向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申请办理网页保全证据公证。

2017年10月15日,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楼立兵使用公证处电脑,在执行相关操作后,进入www.1688.com网站,点击“我的阿里”下的“已买到货品”,输入账号和密码,点击查看订单号为71792476432235339的订单详情,查看商品名称为“男女童大中小童装纯棉莱卡秋季短袖T恤吴世勋小黄鸭子宝宝儿童装”,显示该商品根据不同订购量单价为19-22/件,2件成交,0条评价,商品介绍下展示涉案商品照片,T恤胸前有小鸭图案,显示品牌为“阿七”,点击证照信息显示卖家“李成”的企业名称为“衡水市桃城区新坐标服装网络经营部”等信息。

楼立兵继续在该店铺及其他店铺浏览并截屏保存。

2017年12月7日,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就该次公证出具(2017)浙义证民内字第14955号公证书。

2017年10月11日,博睿思公司委托代理人楼立兵向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申请对相关收货行为以及所收物品内容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2017年10月13日,公证处工作人员接收单号为3905441757990的韵达快递包裹一件,该包裹外包装完整,签收后至拆包前,由公证员保管。

2017年10月15日,在公证人员监督下,楼立兵在公证处拆包,内有衣服两件,所得物品由公证处进行封装交由申请人保管,上述过程由公证处人员对相关实物和实况进行拍照。

2017年11月13日,浙江省义乌市公证处就该次公证出具(2017)浙义证民内字第13249号公证书。

本院当庭拆封(2017)浙义证民内字第13249号公证书所附包裹,内有黑色短袖T恤衫一件,正面印有小鸭图案,小鸭图案右下方有一“pancoat”文字框,其吊牌标注“阿七”字样。

另查明,阿里公司系“www.1688.com”网站经营者。

新坐标经营部系涉案网店在www.1688.com的注册人,成立于2016年6月14日,经营范围:服装批发零售。

本院认为:原告经品牌索引有限公司授权享有案涉商标在中国大陆的独占性许可使用权,且于2018年3月21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案涉商标已转让于原告名下。

该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或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服装上使用的小鸭图案及右下角标注的“pancoat”注册商标,该标识较大且显著,明显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

被控侵权服装与第11976624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T恤衫”为同一类商品。

将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小鸭”图样和第11976624号注册商标相对比,两者在构思、体态、结构、表现手法等方面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异,应认定两者构成商标相同。

因此,被控侵权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新坐标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及新坐标经营部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故本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行为人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其中,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原告公证取证时显示被控侵权商品链接下相应商品的售价及销售数量;

2、原告为本案诉讼聘请律师参与诉讼确需支出一定费用,原告为取证作了公证以及购买侵权产品支出了相应的费用。

综合上述因素,本院酌定由新坐标经营部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8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衡水市桃城区新坐标服装网络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1197662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衡水市桃城区新坐标服装网络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4800元。

三、驳回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双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25元,由被告衡水市桃城区新坐标服装网络经营部负担325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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