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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商正刚皇家贡茶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12405号
案件名称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商正刚皇家贡茶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商正刚皇家贡茶小吃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6民初12405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23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一栋四楼402D(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X。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

委托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商正刚皇家贡茶小吃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永社区福海大道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3R。

经营者商正刚,男,汉族,1975年6月27日出生,住址陕西省洋县,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侵害其商标,特向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其网页上使用与原告相同的第9310542号注册商标标识;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律师费用人民币5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350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商正刚皇家贡茶小吃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第931054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商正刚皇家贡茶小吃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5000元。

本判决生效后,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386元,被告负担人民币2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毛 娜人民陪审员  廖妙红人民陪审员  刘 欣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魏 肖书 记 员  曾 雄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306民初12405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23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一栋四楼402D(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7187554X。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

委托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商正刚皇家贡茶小吃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永社区福海大道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EB1F3R。

经营者商正刚,男,汉族,1975年6月27日出生,住址陕西省洋县黄家营镇三岔村赵沟组黄家营镇三岔村赵沟组,身份证号码612323197506273718。

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侵害其商标,特向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其网页上使用与原告相同的第9310542号注册商标标识;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律师费用人民币5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350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商正刚皇家贡茶小吃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第931054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商正刚皇家贡茶小吃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5000元。

本判决生效后,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386元,被告负担人民币2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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