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635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0。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静,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木兰,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吉特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4D。
法定代表人:金文赫。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吉特希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102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