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皖04民初103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71。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忱,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淮南市潘集区瞳明眼镜,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注册号340406600027657。
经营者:陈高凤,基本信息不详。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亦锐公司)与被告淮南市潘集区瞳明眼镜(以下简称瞳明眼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爱亦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刘忱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瞳明眼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爱亦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瞳明眼镜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爱亦锐公司“BoLon”、“暴龙”、“BOLO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判令瞳明眼镜赔偿爱亦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
事实和理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瑞公司)是注册商标“BoLon”(商标证号3192360号)、“暴龙”(商标证号3186667号)、“BOLON”(商标证号10689490号)的所有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9类商品。
雅瑞公司通过电视台、报刊杂志、网站平台等多种媒体投放大量广告宣传“BoLon”、“暴龙”品牌。
经过雅瑞公司长期、大量、广泛的宣传和使用,“暴龙”眼镜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BoLon”、“暴龙”眼镜从产品质量、市场销量到品牌知名度等各项指标在眼镜行业均居于前列。
“BoLon”商标更是分别于2015年、2019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
爱亦锐公司经雅瑞公司授权使用上述商标,并可针对商标侵权行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并获得赔偿。
2019年,爱亦锐公司市场调研人员调查发现瞳明眼镜销售假冒“BoLon”注册商标的太阳镜。
为制止侵权,爱亦锐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对瞳明眼镜销售假冒太阳镜的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瞳明眼镜销售假冒涉案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时,该行为也严重扰乱了“BoLon”眼镜的销售市场,损害了“BoLon”品牌形象,给爱亦锐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瞳明眼镜未作答辩。
爱亦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爱亦锐公司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证据一,(2017)厦证内字第15114号公证书,第3192360号、3186667号、10689490号注册商标证及相关材料,证明以上三个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
证据二,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证明爱亦锐公司享有涉案商标使用权及针对商标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证据三,(2016)京73行初6075号行政判决书、(2015)厦证内字第26195号公证书、(2015)商标异字第0000029606号决定书,证明涉案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证据四,中国眼镜协会出具的证明,证明涉案商标太阳镜产品销售、市场占有率等经济指标居行业前茅;
证据五,公证书及封存的实物,证明瞳明眼镜的侵权事实;
证据六,委托代理合同、公证费发票,证明爱亦锐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的部分合理费用。
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纳。
瞳明眼镜没有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雅瑞公司拥有第3192360号“BoLon”、第3186667号“暴龙”、第10689490号“BOLON”注册商标,现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光学玻璃、擦眼镜布、眼镜玻璃、眼镜框、眼镜、眼镜盒、太阳镜等。
2019年3月1日,雅瑞公司出具商标授权书,授权爱亦锐公司在国内使用上述商标,并授权爱亦锐公司有权针对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2019年3月22日,爱亦锐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2019年3月27日,该公证处的公证员江某与公证人员黄某同爱亦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远升来到位于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长江路的瞳明眼镜。
曹远升现场购买“BoLon”太阳镜一副,支付230元。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
上述产品系假冒雅瑞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爱亦锐公司为处理本案支付公证费2000元。
另查明:瞳明眼镜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陈高凤,成立于2008年3月18日,经营范围为完整验光配镜及眼镜销售。
本院认为,雅瑞公司是第3192360号“BoLon”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注册的商标,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及客户美誉度,其商标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
爱亦锐公司作为“BoLon”商标的被许可人,有权就侵害“BoLon”商标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
瞳明眼镜销售假冒“BoLon”眼镜的行为侵犯了雅瑞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爱亦锐公司经济损失,并支付合理的维权费用。
因爱亦锐公司不能举出瞳明眼镜的侵权行为给自己造成实际损失的具体证据,本院综合考量该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当地经济状况以及爱亦锐公司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瞳明眼镜赔偿爱亦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含合理费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淮南市潘集区瞳明眼镜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淮南市潘集区瞳明眼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含合理费用);
三、驳回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840元,由淮南市潘集区瞳明眼镜负担2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 植审 判 员 焦 波人民陪审员 张娟娟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丁 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