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1483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安区凯森娜卫浴经营部,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连江北路367号(鼓山镇茶会路口)1幢1层121号。
经营者:何小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晋安区凯森娜卫浴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晋安区凯森娜卫浴经营部的撤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