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3民初875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迪,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旭辉,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指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海龙街增滘东约158号三层301房。
法定代表人:罗庆发。
本院在立案受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指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受理费,也没有提交材料说明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受理费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