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1939号之一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车站路1号天福大厦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P。
法定代表人欧阳华金。
委托代理人徐义诗,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孟,男,汉族,1981年2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武冈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故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原告多预交的1275元,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