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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肖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21939号之一
案件名称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肖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肖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1939号之一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车站路1号天福大厦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P。

法定代表人欧阳华金。

委托代理人徐义诗,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孟,男,汉族,1981年2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武冈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故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原告多预交的1275元,本院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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