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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新桥尚派服装批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23075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新桥尚派服装批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新桥尚派服装批发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307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办事处地址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登记证号码62336645-000-11-17-8。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代理人肖美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艳,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桥尚派服装批发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创新路与上星路交汇处裕富苑义乌商贸城1C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4X。

经营者陈海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新桥尚派服装批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院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剩余诉讼费人民币775元退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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