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5刑终243号原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男,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潮南区。
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6月27日被羁押,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灿红、曾南,国信信扬(汕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1(绰号“桂林),男,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潮南区。
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6月27日被羁押,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男,出生于福建省云霄县,汉族,文盲,户籍地云霄县。
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康添,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张某,男,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潮南区。
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6月27日被羁押,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刘某1犯非法经营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黄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9年6月6日作出(2018)粤0514刑初527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刘某、刘某1、黄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刘某、刘某1、黄某、原审被告人张某,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2018)粤0514刑初527号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郑新强审判员 郑家强审判员 甘克润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余晓岗书记员吴斯琪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