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0民初142号申请人: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许继大道1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4273201L。
法定代表人:张旭升,任董事长。
被申请人:许昌许继低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经济开发区瑞祥路西段38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684604728B。
法定代表人:赖南阳,任执行董事。
申请人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许昌许继低压电器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许昌许继低压电器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317.935万元存款(账号为41×××08),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317.935万元的其他财产。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许昌许继低压电器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317.935万元存款(账号为41×××08),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