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510号 原告:廖安章,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祖武,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规,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岑友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江北下朱村85幢3单元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782MA2A9YGW5W。
经营者许东风,男,198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原告廖安章与被告义乌市岑友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廖安章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9月16日,原告廖安章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廖安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安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安章负担。
原告廖安章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