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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沙溪镇范海云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2071民初23201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沙溪镇范海云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中山市沙溪镇范海云鞋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1民初23201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沙溪镇范海云鞋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龙瑞国际服装城二楼D区1街15卡,注册号442000602742779。

经营者:范海云,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沙溪镇范海云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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