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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9执219号
案件名称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9)鄂09执219号关于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汉川市汉百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2017)鄂09民初135号民事判决,判定汉川市汉百购物广场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汉川市汉百购物广场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6日作出(2018)鄂民终65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经营者陆再林银行存款8425元至本院账户,其中支付8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本院收取诉讼费375元、执行费50元。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结案。

(2019)鄂09执219号案件已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9)鄂09执219号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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