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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田新玲、深圳市欧一派海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14知民初127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田新玲、深圳市欧一派海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田新玲;深圳市欧一派海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知民初127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74046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新玲,女,汉族,1975年8月5日出生,住商丘市本辖区。

被告:深圳市欧一派海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建设路2018号南方证券大厦C座920室。

法定代表人:周树立,该公司经理。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新玲、深圳市欧一派海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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