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知民初127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74046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新玲,女,汉族,1975年8月5日出生,住商丘市本辖区。
被告:深圳市欧一派海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建设路2018号南方证券大厦C座920室。
法定代表人:周树立,该公司经理。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新玲、深圳市欧一派海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