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苏健德、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290号
案件名称苏健德、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健德;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黄杏秀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2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健德,男,汉族,1981年10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古一祥和一路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炎燎,广东上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莹,广东上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BeaconLightingInternationalLimited)。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501室。

法定代表人:IanScottRobinson,该公司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黄杏秀,女,汉族,1983年9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古一三公坊路上街成恩横巷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炎燎,广东上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莹,广东上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健德因与被上诉人比肯灯饰国际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黄杏秀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的(2018)粤73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健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苏健德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苏健德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