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互联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192民初3975号原告:倪氏国际玫瑰产业湖北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中兴大道北端。
法定代表人:徐璟,总经理。
原告:倪氏国际玫瑰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中兴大道北端。
法定代表人:倪庆伟,总经理。
被告:杭州立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安路688号5幢6层611室。
法定代表人:吴艳萌,总经理。
原告倪氏国际玫瑰产业湖北销售有限公司、倪氏国际玫瑰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立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2019年10月9日,原告倪氏国际玫瑰产业湖北销售有限公司、倪氏国际玫瑰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倪氏国际玫瑰产业湖北销售有限公司、倪氏国际玫瑰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氏国际玫瑰产业湖北销售有限公司、倪氏国际玫瑰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倪氏国际玫瑰产业湖北销售有限公司、倪氏国际玫瑰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