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知民初37号 原告:王明源,男,1983年9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默,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市鼎虹畜牧养猪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东农资大市场北街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M。
法定代表人:过国民,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震,江西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俊杰,江西云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赣州高鑫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东农资饲料大市场一街B栋17-18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7。
法定代表人:马凤章,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泉,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明源诉被告赣州市鼎虹畜牧养猪设备有限公司、赣州高鑫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王明源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赣州市鼎虹畜牧养猪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明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明源撤回对被告赣州市鼎虹畜牧养猪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王明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800元中的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王明源负担,退回王明源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