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民终16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美娅姿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义渡乡义渡街。
法定代表人:朱振霞,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龙飞,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德州美娅姿超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4民初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德州美娅姿超市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德州美娅姿超市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德州美娅姿超市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