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民初549号原告:陈华敏,男,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敏华。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被告:义乌市龙达电子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楼文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金刚,浙江宁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华敏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义乌市龙达电子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
原告陈华敏在诉讼过程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敏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华敏负担。
审 判 长 商建刚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钱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