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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青松、黄海忠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执261号之四
案件名称袁青松、黄海忠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袁青松;黄海忠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执26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袁青松,男,汉族,1969年5月8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委托代理人:周文峰,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海忠,男,汉族,1983年7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本院执行的袁青松与黄海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8)浙02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黄海忠应向申请人支付赔偿款7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不动产、对外投资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2019年9月9日,本院执行人员赴温州市瓯海区三垟街道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黄海忠在温州市瓯海区三垟街道黄屿村拆迁安置过程中有相应权益尚未分配,因拆迁安置还在进行之中,具体安置分配尚需时日,故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向温州市瓯海区三垟街道办事处发出法律文书,要求其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停止向黄海忠分配其应得的相关利益。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黄海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其高消费,对被执行人采取布控措施后未抓获。

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2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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