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02民初10865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光义、姜春乔,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蓬莱市国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钟楼西路45号。
法定代表人:王焕利,该公司经理。
被告:蓬莱市国迅科技有限公司一店。
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钟楼北路。
法定代表人:赵英军,该公司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少杰,山东蓬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文飞,山东蓬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蓬莱市国讯科技有限公司、蓬莱市国讯科技有限公司一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